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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拍卖活动结束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昆明市土地供应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拍卖结果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竞得人在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清出让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 竞得人在拍卖成交后不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按《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限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违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重新组织拍卖。

  第二十六条 竞得人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重新组织拍卖。

  第二十七条 竞得人不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土地开发,或开发未达到相应强度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重新组织拍卖。

  第二十八条 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不得参与重新组织的拍卖:

  (一)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履行交易文件规定义务的;

  (二)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三)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二十九条 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并列入本市相关诚信体系黑名单:

  (一)竞得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二)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恶意拖欠出让价款的;

  (三)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土地的;

  (四)在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恶意行为的。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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