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市储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条 市储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储委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统筹和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土地储备机构、市级各相关部门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收集、研究土地市场动态和土地政策;定期汇总分析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储委会汇报;完成市储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计划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乡建设规划的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
县(市)区下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市财政、国土、规划、发改、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配合,统筹编制全市下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报市储委会审议批准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市财政局,同时送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
第十三条 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应包含: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和类别;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末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融资需求;储备土地供应预测收入等。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储备及供应。确需调整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 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政府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和统一征用、转用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