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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民族教育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促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省、市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八)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研究、保护工作;指导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新闻出版工作,针对相关的特殊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十一)指导县(市)区民族工作,加强与自治县、民族乡的联系。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设6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机关党总支。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监督检查处

  (四)经济发展处

  (五)社会事务处

  (六)城市民族工作处

  内设机构的职责由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在组织实施本部门“三定规定”工作中负责审定印发,同时抄报市委编办备案。

  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7名(含昆明市民族工作队编制15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正县级)、副主任3名(副县级,1名副主任兼任昆明市民族工作队队长),中层领导职数9名。机关党总支专职书记1名,专职纪检监察员1名(正科级)。

  五、其他事项

  (一)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昆明市民族工作队的名义和印章。

  (二)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管理昆明市回民殡葬服务处。

  六、附则

  (一)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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