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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涉及电力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程序和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涉及电力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程序和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建发〔2010〕138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
  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部署,2003年国务院设立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监管、供电监管、电价和财务监管、电力业务许可和资质管理、电力行政执法等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杭州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杭州电监办)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在我省的派出机构,履行浙江省电力监管职能。各电力企业不再承担电力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涉及我省电力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程序和审批权限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由浙江省电力公司和各设区市电力(业)局(公司)审核的电力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改由杭州电监办审核。
  二、原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架线作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
  三、企业申请上述4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后,将申报材料转送杭州电监办审核。杭州电监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意见返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的二级以上电力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由杭州电监办负责审核,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意见返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上述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上述4项资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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