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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按照有关拍卖、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 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需要流转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和技术规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流转价值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集体山林流转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用于公益事业;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山林流转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1年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需要流转的,应当提前在本村组进行公示,经2/3以上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同意后,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以下三种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未经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公开发布信息,未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方式流转的,林权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一)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

  (二)自留山、责任山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

  (三)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

  第二十一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的使用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及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变更登记应由受让方会同出让方共同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流转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时,流转双方应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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