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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制定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教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局机关的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承担市太湖办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环境监测与信息处)

  承担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承担全局财务、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建立跨市、区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参与拟定太湖水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太湖水污染防治科研计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三)科技标准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参与编制和修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参与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协调开展环保科技攻关项目;承担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承担环保的外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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