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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污染防治处(市太湖办督查应急处)

  组织实施国家、省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拟订、落实、细化措施、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源限期治理的环境管理;组织拟定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小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太湖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督查方案;并分解省下达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和任务并组织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组织拟定太湖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承担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拟订细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六)行政服务处(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负责市审批项目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负责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许可审批。

  (七)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核建议;监督管理全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承担全市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八)环境监理处

  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定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市内排污申报登记、市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管理全市环境监察网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负责处理有关环境保护的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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