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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濮政〔2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濮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国有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濮政〔2005〕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稽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监督项目贯彻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纠正和处理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重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四)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或市政府授权稽察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重点项目稽察工作;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为重点项目稽察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的稽察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负责本地区重点项目稽察工作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稽察方式分为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经常性稽察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稽察是对建设项目的某个环节、某项内容或者对某个行业、某个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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