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协调会议内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需要多个部门进行协调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各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责任人及项目单位负责人参加。内容包括推动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备案;合同、章程的审批、核准;用地、环保及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工商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登记、海关备案等以及在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落实、项目建成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第七条 项目协调会议结束后,应将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参会单位,各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督促和落实联席会议项目协调会议决定。
第三章 跟踪督查机制
第八条 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跟踪机制。各级项目工作机构承担跟踪落实责任,及时全面掌握、推动项目进展,了解项目所面临的问题,定期向上级项目工作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要及时将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中签约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纳入市政府跟踪督查范围,坚持“三制”、“三率”考核(即进度考核制、跟踪责任制、定期通报制,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市商务局负责汇总项目进展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进行通报,并对跟踪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强化重大活动分级跟踪负责机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跟踪”的原则,由重大活动承办单位负责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对以市直部门为主承办的活动,签约项目由相关市直单位负责跟踪;对以各县(区)政府为主承办的活动,签约项目由所在地政府负责跟踪。原则上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签约项目、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签约项目由市商务局外资科负责跟踪并每季度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十条 实行市级领导分包重大招商项目机制。
第十一条 加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考评工作。每年年中和年末,市政府对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组织巡回观摩并进行集中点评。
第十二条 强化对项目协调会议议定事项办理情况的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