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政〔201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
濮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城乡规划法》、《
行政监察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核算容积率时,只计算地面以上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包含地下、半地下(按规范规定)工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计算。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用地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