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扩大义务监督员队伍,完善监督员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义务监督员的职责,保证监督效果。
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整治成果,对违法违规经营、危害社会、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经营场所,及时予以曝光。
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被媒体曝光的文化经营场所。查处结果在新闻媒体、“行风热线”上公布。通过行政处罚与新闻监督相结合,震慑不法经营行为,引导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树立服务意识,切实做到文明执法、阳光执法、公正执法。根据文化市场发展情况,解决文化市场执法力量不足问题。文化执法队伍应纳入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编制,建立一支稳定、高素质的文化执法队伍。各级财政逐步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文化市场管理经费保障水平。
六、强化执法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实行“首办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度。对出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同一行政辖区内,被上级机关第一次查到或被媒体曝光的,对辖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通报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第二次被上级机关查到或被媒体曝光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给县市区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三次被上级机关查到或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县市区对辖区文管办主任、稽查队长及包保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凡在同一工商辖区内被上级机关第一次查到或被媒体曝光的,辖区工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被上级机关查到或被媒体曝光的,对辖区工商所所长严肃处理。在同一派出所辖区内,被上级机关第一次查到或被媒体曝光的,对辖区派出所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被上级机关查到或被媒体曝光的,对辖区派出所所长严肃处理。对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违法审批,监管不力,发现违规行为不予以查处,向违规经营户通风报信,为违规经营户充当保护伞等失职渎职行为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