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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阜阳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土地估价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及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价格评估是指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土地价格评估程序、标准、原则和方法,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结合本地地产市场价格,对城市区域价格或宗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价格评估应遵循公正性、科学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各项土地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开展各类土地评估业务;

  (二)负责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设立、资质的年检和申报工作,监督管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三)审查各类土地价格评估报告,负责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的备案;

  (四)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测算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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