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局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项目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立项目库。
(三)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提出项目资金使用建议。
(四)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进行项目验收考核、绩效评价及决算汇总等。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项目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编制决算。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实施项目。
(二)落实项目责任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三)按照产业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资金。
(四)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每年要将项目实施情况上报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五)项目完成后,及时提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沈阳市境内依法设立,并依据有关规定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的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或实有担保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
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经审核认定的对鼓励发展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明细表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资金审核及审批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申请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的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局。
第二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提出项目资金使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