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财社[2009]544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残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8号令)、《
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第50号令)和《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69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
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管理,优化保障金支出结构,提高保障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版)、《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8号令)、《
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第50号令)和《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69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人数未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