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二)补贴残疾人教育、职业和技能培训
1.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特殊技能培训、各种实用技术培训及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费用补助;
2.用于提高残疾人自身就业能力的康复训练经费补助;
3.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接受高等教育(含特殊教育)的费用补助;
4.残联及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培训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添置相关设备器材经费补助;
(三)补贴残疾人社会保障
1.对贫困个体就业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参保费用补贴;
2.为安置残疾人就业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其他列支的经费
1.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经费补助;
2.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3.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保障金征缴及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保障金的使用程序与要求
第十三条 保障金必须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市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编制全市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区、县(市)残联需按市部门预算报送时间上报项目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初审,报市残联,经市残联和市财政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工作任务变动,确需调整预算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保障金支出须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区县(市)使用的保障金,市财政按保障金规定的分成办法,在其可使用额度范围内,按经市政府审定的项目将资金拨付到区、县(市)财政,再由区、县(市)财政根据项目资金管理要求拨付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应严格执行保障金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保障金支出用途。财政部门应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应建立保障金使用项目档案,对保障金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保障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