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阜阳城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体系的通知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阜阳城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体系,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信息系统。自2010年6月1日起,阜城市直和三区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并网运行。三区政府及其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现行的医疗保险文件进行梳理,凡与目前市直执行的政策不相一致的,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调整一致,并做好参保人员各类数据库整理和并网工作。
二、统一标准结算。自2010年6月1日起,市直和三区城镇参保职工可根据患病治疗需要和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阜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市政府确定的自付比例即时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所在区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自2010年7月1日起,市直和三区城镇参保居民可根据患病治疗需要和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阜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市政府确定的自付比例即时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所在区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同时,市、区医保中心将城镇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支付办法另行制定),引导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三、统一慢性病鉴定。对纳入医保门诊治疗慢性病(职工20种,居民14种)的鉴定,按照《阜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标准》,由区医保中心汇总报送,市医保中心统一组织医疗专家组鉴定。
四、统一医保缴费标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部门要加强医保基金征收工作。企业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的60%。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缴纳的医保费,由各区财政按职工应发工资额按时足额拨付,做到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