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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2010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3.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名单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名单,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并要求企业按清洁生产审核要求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削减排放量,消除污染隐患。

  4.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

  5.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要确定辖区内的重点排污企业,增加污染源排放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征收排污费。重点排污企业和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在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1.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要配套脱氮工艺,并达到一级A标准。对超标排放氨氮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加倍征收排污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污水再生利用统筹考虑,并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阜阳市及界首市、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临泉县污水处理厂加快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处理负荷,确保稳定运行。颍东污水处理厂要按期投入运营。

  3.严格执行《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加大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和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得低于0.8元/吨;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

  (三)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加强屠宰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全面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工程任务。根据土地消纳能力调整养殖规模,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粪便还田等措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四)加强监控和情况通报,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信息

  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编制水质监测周报、水质月报和重点污染源排放季报,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环境信息;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重点企业环境信息。

  (五)严格考核,认真落实环境目标责任书和责任追究制

  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2010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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