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城乡社会培训体系,完善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农村劳动者参加转移就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培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农村青年参加技工院校学习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农村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鼓励进入技工院校和职业中专就读。对就读于全市(含省属、市属和区县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低保户和残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就读于全市(含省属、市属和区县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全日制其他在校学生固定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学费补贴,以后逐步实现就读于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学费全免。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免除学费标准,由财政给予补助。免学费和补贴学费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十条 对以职工身份从事农业企业规模生产的人员,实施现代农业的新技术、新技能培训,其培训经费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实行政府购买、组织开发、社会征集的创业项目机制。经政府采购确定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的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均可享受政府培训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 建立城乡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对经济形势变化直接影响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区、县(市)监控,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城乡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健全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机制,根据国家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扩大到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等领域。
第三章 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制定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将无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制度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等部分组成,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待遇计发采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础养老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60元,以后按照国家和省里统一政策,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