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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0]64号)


各市县、洋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2009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安排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09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9〕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以来,各市县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市县要将80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四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省本级、洋浦开发区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今年暂不调整,仍执行原规定的费率。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软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为增强中小企业抵抗风险和吸纳就业的能力。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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