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阶段:二期重点勘查区块整合实施方案编制。2011年3月31日前,在总结首期探矿权整合经验的基础上,国土资源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在部省审定的地质找矿总体部署方案的基础上,编制二期重点勘查区地质勘查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后批准实施。
第五阶段:二期重点勘查区块整合方案编制与实施。2011年4月至11月底,各市、县(市、区)根据探矿权摸底情况和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参与整合的各方签订有关协议,并提出审查意见,换发相关证照,实施勘查方案。
第六阶段:二期整合检查验收。2011年12月1日~12月30日,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二期探矿权整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合不到位或存在问题的勘查区提出进一步整合完善的意见,并进行重点督查,确保按时完成省定的二期整合目标任务。
(四)整合的方式方法和基本要求
整合的方式方法。以市、县(市、区)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依法收回等多种方式,尽可能由大型优势骨干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矿山,鼓励大型矿山企业之间的联合重组;鼓励与矿业相关联的下游大型企业以入股的方式参与资源整合,推进上下游产业链一体化经营。
探矿权整合工作,采用循序渐进、分阶段进行。首先开展探矿权清理工作,同时以统一部署、协调实施地质勘查方案为推手,以完成勘查投入、实现找矿突破为目的,引导探矿权人按照部省批准的整体勘查方案施工,或主动退出。已有探矿权人应当按照统一部署要求,选择独自出资、与符合条件的社会投资人合作出资或申请与国家财政资金合作投资等多种方式,继续完成勘查。勘查成果形成后,再根据矿区规划,进一步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整合工作。对具有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矿权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退出。
整合主体的确定。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整合后的开采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地测管理机构健全,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与整合后的开发规模相匹配,并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探矿权整合主体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与管理等方面的实力。鼓励支持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和省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作为探矿权整合主体,积极参与探矿权整合工作,通过整合获取探矿权。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的,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可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政府按管理权限将矿区内的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的确定及整合对象按豫政〔2010〕32号文件执行。钼矿资源整合主体的确定及整合对象按豫政办〔2008〕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整合的基本要求。
(1)按照“一个矿区原则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原则,合理划分矿区和整合单元,确定整合主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