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加强信息沟通,督促各部门落实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并将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适时通报有关部门;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煤矿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由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制定职业卫生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危害申报等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职业危害事故调查的规范并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求,安排必要的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
发展改革委和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产业政策,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对于应该通过职业卫生审查而未进行职业卫生审查的,不批准立项和开工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劳动合同、职业病病人权益保障,并在就业培训中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负责开展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公益宣传和报道。
工会组织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并依法督促和协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和技术服务水平
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积极发挥职业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作用,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尽快使职业健康检查覆盖到每个县(市、区),职业病诊断机构覆盖到每个州(市),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地区要考虑职业病防治专门机构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