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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29.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6〕15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2号)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与责任监督,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经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注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市场开办者及食品经营者应保持市场经营场所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四条 市场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检测机构,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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