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甬政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强化房屋建设和使用监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随着房屋产权多元化和部分低标准房屋的年久失修,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日益凸现。为有效防止和控制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管责任
(一)监管原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网络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监管体系。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予以说明。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对房屋进行正常维修保养,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二)监管职责划分
1.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本市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经费,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顷利开展、监管到位。
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管理。积极贯彻上级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辖区内房屋装修备案,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房屋装修备案;负责建立辖区内的危房档案;负责辖区内直管公房的安全检查和危房治理,指导督促辖区内其他房屋的安全检查和危房治理;受理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信访和举报投诉,查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安全检查、登记统计、宣传教育,危旧房的防汛防台和危险房屋的督促解危,受理和协调相关的信访投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