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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4.教育、公安、国土、规划、建设、城管、贸易、文化、卫生、工商、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联动机制
  (三)信息通报制度。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房屋使用人不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使用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督促业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告知同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若生产经营用房被鉴定为危房的,各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其它执法机构发现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乡镇(街道)。
  (四)协同配合制度。为了杜绝房屋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凡危险生产经营用房未解危前,安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暂停其生产或经营行为。凡被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处于周边建设地块的,规划、拆迁部门原则上应将危险房屋同时列入规划建设红线内,加快危旧房屋改造。凡是开设宾馆(旅馆)、歌舞厅、餐饮、网吧、电影院、商场、幼儿园及社会办学等为公众服务的经营场所,工商、公安、卫生、文化、教育等部门应从公共安全角度出发,凭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抄告的危险房屋通知书,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以确保公众生命安全;凡危险生产经营用房未解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公安、安监、卫生、文化、教育、工商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限制生产经营的措施。
  三、把好新建房屋质量关
  (五)加强新建房屋质量监督。不断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施工监督交底、环节验收监督和施工现场信用评价等措施,促使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确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意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通过开展检测行业专项整治和建立检测数据网络管理平台,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通过巡查、稽查、督查等手段,促进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建设的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确保房屋质量。
  (六)完善建筑企业信用体系。要建立健全建筑工程的信用评价制度,严格落实建筑行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信用信息与企业晋升及工程招投标挂钩机制。对建筑工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不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企业,相关管理部门要在企业资质审查、工程招投标及信用贷款等监管中予以限制。
  四、完善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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