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房屋安全法规政策。在认真贯彻《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抓紧出台(宁波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强化交存手段,规范监管行为,细化使用制度,完善配套措施,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真正起到房屋“养老金”的作用。市建委要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被拆迁房屋维修资金进行清理,其资金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八)创新房屋安全监管手段。要加强对房屋装修、租赁及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行为的管理;积极开展危旧房屋排查解危工作,乡镇、街道要在每年台汛期前和冬季前对辖区内的危旧房屋进行排查,及时督促危险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解危;房屋解危坚持“发现一处及时解危一处”的原则。危险房屋未加固处理前,乡镇、街道要安排专人对危险房屋定期观察,发生危险征兆要及时动员群众撤离,确保群众安全。解危资金采取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分摊、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办法筹措。
(九)严格房屋安全行政执法。以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房屋安全突出问题人手,切实加强房屋建筑质量与使用安全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要调整、充实、整合现有的执法力量,整合执法资源,创新执法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房产专业执法队伍,建立起职责清晰、行为规范、运转高效的建设行政执法体系。
五、加快危旧住宅的改造
(十)安排危险住宅解危专项资金。保障居民居住安全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危险住宅解危专项资金,用于已鉴定为危险的住宅解危工作。市三区危险住宅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进行维修加固的危险住宅可以追溯到建设单位的,应当先由建设单位承担解危经费,其他情况的解危资金先由市、区各承担50%,责任明确后可以向责任者追偿。危险住宅具体解危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并列入住房保障考核体系。
(十一)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危旧房屋的改造。各县 (市)区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逐年改造”的原则,根据房屋实际和安全鉴定的情况,采取廉租房实物配租改造、结合非成套房改造、维修加固等方式有计划的进行,加大危旧房屋的改造力度。市三区已鉴定为C、D级的危险直管公房(含已售直管公房),力争在2年内完成解危,其解危资金由各区统一垫付,市直公房可根据各区垫付水平划付一定的房产予以补偿;具体解危方案、解危的责任、招投标、施工等由区政府负责落实。今年全市危险房屋解危督办项目详见附件。
六、落实房屋安全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