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校园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确保我市校园安全稳定,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校园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校园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维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院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承担第一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承担起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凡因工作不到位发生少年儿童受暴力侵害重大案件的,对负有责任的地方、单位、学校、幼儿园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严肃追究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管综治维稳工作副书记、分管教育工作负责人和公安局局长、派出所所长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校园周边治安巡逻措施。县级公安机关在治安大队设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中队,主要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保卫,以及学校、幼儿园保安队员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实行“一校一警”,在每所中小学、幼儿园配备一名责任民警,每周定期到所负责的学校、幼儿园开展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公安机关在市区、各县(市)城关地区和中心集镇的中小学、幼儿园设立警务室和警务岗亭。市区和各县(市)城关地区公安巡逻民警重点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值勤巡逻,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定点巡逻、维护治安,做到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公安交警部门在市区、各县(市)城关地区和中心集镇的学校、幼儿园设立护学岗,交通民警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定点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巡逻防范工作,由各乡镇、村负责组织人员落实。
三、严格落实校园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各中小学、幼儿园落实1至2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必须严格标准和条件,先从本单位现有工作人员中挑选;本单位没有符合标准、条件人员的,要招聘专职保安人员。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招聘保安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中小学、幼儿园组建一支由校(园)领导带队、教师组成的护校队,开展校园内部巡逻防范工作。各中小学、幼儿园一律实行封闭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制度,校外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上学、放学时实行严格的老师和家长交接制度。各中小学、幼儿园落实学生安全教育措施,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各中小学、幼儿园社会治安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纳入地方政府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各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警棍、盾牌、防剌手套、强光手电等防护设备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