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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别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二)要建账建制,确保规范操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培训绩效考评机制,本着方便个人、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原则,科学制定培训补贴报销程序和办法。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申请培训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建立本机构职业培训台账和就业台账情况。职业培训台账应记载受训者基本情况(包括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核和收费情况;就业台账应记载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或企业用工证明以及企业联系方式等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对经审核确认的补贴资金要直接拔付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严禁增加其他拔付环节。

  (三)要强化监督,防范风险发生。各地应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申请的检查,制定检查管理制度,公开资金申请程序,指导培训机构按照要求、程序申请经费。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农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培训补贴复核工作程序,避免承担“阳光工程”、“春风工程”培训任务的机构重复享受以及骗取培训补贴问题的出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按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取消定点培训资格,追究领导人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吉人社培字〔2009〕40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的程序组织培训,不得变更或减少程序和手续。

  (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特别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培训工作,确保特别职业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各地要按要求及时按月上报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开展情况。各地要认真填报《   市(县)特别职业培训情况表》,报表要在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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