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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

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八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商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以及有关部门拟订本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产业结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支持和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立项、用地、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先支持企业高新技术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引导企业推广应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资源利用技术。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
  单位和个人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相应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等方式参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占企业股份的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创办企业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将其所占股份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研发人员。奖励部分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征收优惠。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或者联合组建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孵化基地和中间试验基地。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
  省、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申报国家级、省级认定。
  国家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用品,依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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