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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药物品种抽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监督抽验所抽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按国家药品标准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补充检验标准进行检验。药品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复验程序均按《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抽验辖区分工

  2、基本药物监督抽验抽样、检验行政区域分工

  附件1
  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抽验辖区分工

抽验单位

(食品药品检验所)

负责辖区

广西所

南宁市城区

南宁所

南宁市属县及崇左市县

柳州所

柳州、来宾市区县

桂林所

桂林市县

梧州所

梧州、贺州市县

玉林所

玉林、贵港市县

百色所

百色市县

河池所

河池市县

北海所

钦州、北海、防城港市县



  附件2
  基本药物监督抽验抽样、检验行政区域分工

行政区域

抽样单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验单位

(食品药品检验所)

南宁市城区

南宁市局

广西所

南宁市属县

南宁市局

南宁所

崇左市县

崇左市局

柳州市县

柳州市局

柳州所

来宾市县

来宾市局

桂林市县

桂林市局

桂林所

梧州市县

梧州市局

梧州所

贺州市县

贺州市局

玉林市县

玉林市局

玉林所

贵港市县

贵港市局

百色市县

百色市局

百色所

河池市县

河池市局

河池所

钦州市县

钦州市局

北海所

防城港市县

防城港市局

北海市县

北海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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