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捐赠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4月14日7时49分,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发生7.1级强烈地震,当地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为切实做好青海玉树地区抗震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确保捐赠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根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发动企业为灾区捐赠急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管职能,积极做好支援抗震救灾工作。要积极号召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向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区捐赠急需的抗生素、抗病毒类药、外伤用药和消杀用品及一次性输注器、卫生材料等药品和医疗器械。
二、严格掌握药品和医疗器械捐赠条件
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应是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其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期必须6个月以上。
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应是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注册国合法生产并上市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捐赠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为已获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已经外国政府部门批准上市且质量合格的产品。
三、加大对救灾用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行为,特别要对销往灾区和捐赠给灾区的药械加大监督检验和抽验力度,确保质量安全可靠。对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存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等违法情形的,要依法从重查处。同时,对送往灾区的药品、医疗器械要开辟检验绿色通道,实行随到随检,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