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咸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为积极推进全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咸宁服务。

  第四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结,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二章 办理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及有关机关、组织,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承办范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