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党委组织(工委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民政局(社会管理办公室):
现将《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
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项工程”的实施意见》(吉发〔2009〕14号)、《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吉政发〔2009〕31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字〔2010〕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当地村干部养老保险的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含代理村民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村“两委”负责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现职村“两委”负责人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四条 村“两委”负责人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级管理。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村“两委”负责人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村“两委”负责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村“两委”负责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