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村“两委”负责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村“两委”负责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国家对新农保试点县(市、区)符合领取条件的村“两委”负责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省财政对非新农保试点县(市、区)符合领取条件的村“两委”负责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省及县(市、区)政府对村“两委”负责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所需资金由省及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第六条 每年年初,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当年计划参保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年度计划表》(附件2表8),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报上级人社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规定划拨本级安排的补贴资金和上级拨入的补贴资金。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七条 县(市、区)经办机构为村“两委”负责人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
第八条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2.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村“两委”负责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
3.省及县(市、区)政府对村“两委”负责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4.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九条 个人账户存储额暂按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存储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市、区)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进行结算。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条 村“两委”负责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