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新农保试点县(市、区)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非新农保试点县(市、区)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当地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现职村“两委”负责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审核,报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批准,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当地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现职村“两委”负责人,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村“两委”负责人离任,本人自愿继续参保缴费的,仍按新农保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新农保资金存储和发放业务,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应在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受托银行开设。
收入户用于归集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基金,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十四条 村“两委”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各级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级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10〕276号)的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