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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村“两委”负责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市、区)经办机构和乡镇事务所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对村“两委”负责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在行政村范围内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

  人社行政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情况,并对违规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经办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及同级人社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新农保业务经办服务工作。当地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部门,可与经办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十八条 资格认定。经符合条件的村“两委”负责人本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保资格认定审批表》(附件1),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事务所,经所在地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认定,人社行政部门审核,按本办法参保缴费。

  第十九条 参保登记。村协办员组织指导村“两委”负责人填写《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表1),并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乡镇事务所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由乡镇事务所送县(市、区)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为村“两委”负责人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变更、注销及转移的经办,分别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待遇发放。

  (一)乡镇事务所按月查询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村“两委”负责人信息,并填写《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件2表5),交村协办员通知村“两委”负责人携带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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