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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村协办员负责检查村“两委”负责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应审核村“两委”负责人的年龄及本人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条件的村“两委”负责人的相关材料报县(市、区)经办机构。

  (三)县(市、区)经办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领取资格认定,计算领取养老金金额,生成《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件2表6)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经办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照经办机构提供的有关手续,负责将新农保基金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银行存折或指定账户,同时向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兑现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金。县(市、区)经办机构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人数、个人账户资金等情况,编制《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件2表7),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批。人社行政部门统一将经过批准的《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核准后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基金到账后受托银行应及时通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依据人社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向受托银行提供支付明细。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组织实施村“两委”负责人参加新农保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是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审核年度预算决算、基金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审核参保和享受待遇资格、指导经办机构制定各类内部管理制度、对经办机构进行监督考核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应负担的补助资金并做好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负责村“两委”负责人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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