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7日)废止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交〔2010〕272号)
市客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并报市政府审定,现将《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客运资格证》”)是汽车驾驶员从事我市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客运资格证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客运资格证》的核发、变更、补办、换领及注销,由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印制、管理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客运资格证》正面贴有持证人正面一寸彩色相片,印有姓名、证号、发证机关、服务单位和发证日期等。背面印有“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字样。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先考试后上岗的就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