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经考试合格并办理《客运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
第六条 《客运资格证》实行记分管理。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20分、10分、5分、3分、2分、1分六种。具体违章记分值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见附件)实施。
第二章 《客运资格证》的申领
第七条 申领《客运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市交委考试合格;
(二)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和一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驾驶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我市劳动用工和暂住人口管理手续,并提供居住证;
(四)具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学历证书;
(五)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提供广州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予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九条 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纳入驾驶员资源库统一管理。企业聘用资源库中的驾驶员,需填写《客运资格证申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方可办理申领《客运资格证》手续。市客管处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客运资格证》。
企业应当及时掌握资源库中驾驶员营运记录,作为录用、培训、奖励、辞退驾驶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客运资格证》使用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聘用未经市交委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营运服务。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营运服务时,须将《客运资格证》放置于驾驶室规定位置,将正面面向乘客。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只准驾驶《客运资格证》上注明的服务单位的车辆进行营运。
第十三条 《客运资格证》实行一人一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倒卖、涂改、冒领、重领、转借或挪用他人《客运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