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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一个年度内累计积分10分(不含10分)以上的,参加相应的营运服务业务学习;一个年度内累计积分达20分的,自达到之日起,由市交委扣留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培训合格的,发还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除按本规定记分外,仍需按照《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

序号

违  章  行 为

分值

1

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5

2

车辆容貌不符合要求

3

3

未定期对车辆进行消毒、车内卫生不符合要求

3

4

运营时未随车携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2

5

运营时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

2

6

运营站点内不按规定上客

2

7

运营站点内不按规定下客

2

8

运营站点内不按规定停车候客

2

9

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5

10

中途终止载客

10

11

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

10

12

在运营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

10

13

不按照实际需要或者乘客意愿使用车辆空调设备

2

14

擅自改动出租汽车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含车内服务设施或标示不齐全,如告示签、标价签、椅套、防劫网、资格证座套松脱、破损或未设置等)

5

15

挪用车辆运营证

5

16

转借车辆运营证

5

17

挪用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10

18

转借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10

19

将出租汽车交由非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运营

10

20

使用非本企业的车辆运营证

5

21

使用他人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10

22

存在乱扔垃圾、随地便溺、聚众打牌以及行车时打手

机、吸烟、吃食物等不文明行为

2

23

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20

24

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车辆运营证

20

25

未经常规审验而擅自营运

5

26

不按规定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计价器营运

3

27

本市出租小客车不按规定设置、使用、改动有偿使用标志从事营运

5

28

议价、叠表

5

29

参与拉客活动

10

30

侵吞乘客遗留物品

10

31

不按规定使用车票(含不使用、不主动向乘客出具车票)

3

32

仪容仪表不整洁

3

33

营运中无使用文明服务用语

2

34

行车时未系或未规范系安全带

3

35

计价器计量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要求,造成收费不标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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