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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荆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 长:王祥喜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荆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荆州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以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制定本市、县(市)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五条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各级发展与改革、建设、监察、民政、财政、规划、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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