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需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政府收回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及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对申请资格、保障方式、轮候顺序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