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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


  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十二条 厅领导集体审议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根据需要,由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起草说明,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作审查报告。起草说明和审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征求意见和协商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厅领导集体审议认为仍需要修订的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部门根据厅领导集体审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经法制工作部门复核后,重新上报厅领导集体审议。厅领导集体的修改意见具体明确的,也可经起草部门修改、法制工作部门复核后,直接送厅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四条 厅领导集体审议通过的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以司法厅送审稿的发文形式报送省人大或省政府。

  厅领导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厅主要负责人签署、办公室编号后,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登记报告1份、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份、合法性审查报告1份、起草说明和依据资料1套及时报送省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的,按要求印制和发布并由起草部门将纸质文本5份、电子文本1份送法制工作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过审查,出具《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的,不得发布和实施。

  第十六条 司法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厅主办的,按本规定程序办理后送有关部门会签;由其他部门主办的,司法厅有关业务工作部门提出意见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后,报厅领导签署。

  其他部门主办与司法厅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室应在收到文件后5日内,发厅机关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和法制工作部门。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送审稿报送省人大或省政府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协助省人大或省政府进行审查修改,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对司法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有关业务工作部门起草,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后,按要求报省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法制工作部门也可以直接起草解释,但应当征求相关业务工作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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