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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就厅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答复咨询。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是否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一)立法机关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出台新的政策,上级行政机关公布新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可能与之不符合的;

  (二)立法机关修改或者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调整或者取消有关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司法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相应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现行规范性文件的;

  (四)上级机关要求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

  (五)其他情况变化,导致司法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相应修改或者废止的。

  业务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对本处室起草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是否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业务工作部门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业务工作部门提出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建议和意见,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并报厅领导同意后报告省人大或省政府进行修改、废止。

  业务工作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意见,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后,报厅领导审查决定。修改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进行。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目录。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司法厅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工作部门整理汇编。

  第二十三条 涉及监狱劳教工作全局性重大决策的规范性文件,由省监狱局、省劳教局起草,以司法厅的名义制定,并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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