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9年8月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7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8年1月1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0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0年4月1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4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甘肃省管辖区域内甘南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合作市、夏河县、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玛曲县、碌曲县。
自治州的辖区和区域界线受法律保护,如有变动,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合作市。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的统一,维护各民族的团结,保证
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建设富裕、民主、团结、文明、和谐的自治州。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加快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国家机关为民族地区制定的优惠政策和特殊措施。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