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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10修订)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选举产生。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藏族代表所占比例,应当略高于藏族在全州总人口中所占比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藏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应当略高于藏族在全州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少数民族的成员应当有适当的比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局长、主任组成。

  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中,藏族人员所占比例应当略高于藏族在全州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也应当有适当的比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州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自治州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中决定代理人选。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副州长的个别任免。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及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自治州新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各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内企业、事业单位,要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布告、公章、商标、票据、证件和标牌等,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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