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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10修订)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年度预算时,预算项目个别需要变更的,须报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自治州财政安排预算支出时,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民族机动金和预备金。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享受国家财政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扶持政策。自治州的财政入不敷出时,报请上级财政部门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或临时性财政补助给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应当符合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规定,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拨付自治州的专项资金、民族补助资金和各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逐步增加用于教育事业的经费,其增长比例应当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增加科学研究、科技普及和推广经费,其增长应当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甘肃省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或经营项目需要从税收上给予照顾的,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扶贫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信贷上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六章 社会事业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做好扫盲工作。加快发展高中教育,办好学前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重视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逐步发展高等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各类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和学校安全工作。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远程教育,重视教育教学研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教育,办好寄宿制中小学。学生生活补助金和助学金应当列入自治州、县(市)财政预算,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州内招收藏族学生为主的小学、中学,应当实行藏语文和汉语文“双语”教学,开设外语课。

  自治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享受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的照顾。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保障教学质量;提倡尊师重教,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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