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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10修订)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机构,普及科技知识,加强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科技协作,交流科技成果,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新。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藏族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具有藏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等民族文化事业。挖掘和保护民族文化资源,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藏族文化研究机构,挖掘、整理、研究藏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胜古迹和珍贵文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藏族专业文艺团体的建设,繁荣藏族的文学、美术、音乐、舞蹈和戏曲的创作,发展藏族文学艺术。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重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群众性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实施农牧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县(市)、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地方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做好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藏医药学的研究和应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医,允许个人依法行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和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制造、贩卖伪劣食品和药品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社会保障事业,建立和完善保险、救济、医疗卫生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

  第六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就业门路,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城乡劳动力市场,完善城镇就业和劳务输出的培训服务体系,提高劳动者劳动技能。加强用工管理,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气象、地震等灾害预报和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和防灾减灾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七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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