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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0年1月15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0年4月13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2010年4月13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乡功能,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镇、建制乡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在编制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编制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标准,应当遵守上级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规划等。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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