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十政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打造区域性中心城市,提高我市金融市场化程度,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培育一批能带动我市经济发展、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公司和企业集团,提升我市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现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上市的基础工作
(一)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合法存续、具有上市意愿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可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2、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在800万元以上或最近一年净利润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4、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名靠前;
5、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6、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
(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负责企业上市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及时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纳入,对盈利能力持续下降、规范运作成效不明显的企业及时调出。
(三)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导产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通过新设、改组、转制、招商、引资、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按照上市标准和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组建股份公司。
二、促进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原始积累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利于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
(五)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重要事项,采取“一企一议”的方法,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六)减免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