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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1、上市后备企业申领有关证照(如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依法减免规费、及时办理。
  2、对上市后备企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
  3、上市后备企业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登记手续费。
  (七)实施财税奖励。
  1、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对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地方所得比例,由受益财政等额给予资金补助。
  2、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因资产置换、分立、合并涉及资产评估增值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地方所得比例,由受益财政等额给予资金补助。
  3、对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事项发生变化的,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后引起以前年度应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变动的,企业净增应税额,在上市以前按照法律规定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
  4、对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净增应税成本,在企业成功上市后,地方财政在企业上缴的新增税收中给予适当补偿。
  (八)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依据产业政策,按评估后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当上市后备企业出现短期流动资金困难时,经市资本市场建设(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根据企业情况安排适当的财政性资金借款支持。
  2、加大对技术创新、改造等重大项目资金支持。对上市后备企业,市发改、经贸、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在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及国债项目财政贴息等各类政策性资金的争取上予以优先申报。
  (十)建立奖励机制。企业成功上市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0万元。
  (十一)上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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